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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代理意见采纳,按量刑意见最低量刑

作者:尚凯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尚凯律师成功辩护案例:未成年人卖淫案中精准把握量刑情节,助力当事人获法定最低刑期

 

 一、案件基本概况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 

案由:引诱、介绍卖淫罪 

审理程序: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代理意见采纳,按量刑意见最低量刑) 

辩护律师:尚凯,湖北卓森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12月出生)因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于20251017日主动到案。公诉机关指控:20259月,被害人李某某(男,20099月出生,未成年人)通过某招聘APP联系陈某某寻找工作。陈某某为李某某拍摄裸照并支付200元,后介绍其与他人进行性交易。同年912日,陈某某介绍李某某在某酒店房间内与江某某发生肛交,江某某支付530元,陈某某分得230元。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引诱、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应以引诱、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

 

 三、辩护策略与核心意见

 

尚凯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围绕“定罪与量刑”两大核心,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定罪层面:区分“引诱”“容留”与“介绍”的界限

 

1.不构成“引诱”: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显示,被害人李某某因经济窘迫主动通过招聘APP寻找工作,在陈某某提供“服务员”与“拍摄视频”两个选项后,李某某主动选择了后者,并主动询问“还有没有更快的赚钱方式”,此后多次催促陈某某介绍客户(如“今天还有吗”“没钱了我实在没办法了”)。这表明被害人的卖淫意图系自主产生并积极追求,陈某某并无引诱故意,其介绍行为系应被害人反复请求而为,主观恶性较小。

 

2.不构成“容留”:起诉意见书曾指控“容留”未成年人卖淫,但全案证据显示,仅有的一次成功交易发生在嫖客自行预订的酒店房间内,陈某某的住所仅是李某某临时留宿之处,并非专门用于卖淫的固定场所,不符合“容留”的构成要件。

 

3.介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成功介绍仅一次,实际获利仅50元(律师指出公诉机关认定的230元与在案转账记录不符),且陈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极小。

 

 (二)量刑层面:全面挖掘从宽情节,力主缓刑

 

1.自首的认定:陈某某于20251017日主动前往派出所,后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介绍卖淫的主要事实。虽然其曾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根据司法解释,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尚凯律师提交了到案经过、讯问笔录等证据,最终法院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从轻处罚。

 

2.认罪认罚:陈某某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

 

3.主动退赃、预缴罚金:在审理阶段,陈某某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30元,并积极缴纳全部罚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4.被害人过错:被害人李某某作为已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主动寻求卖淫以获取非法利益,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人责任。

 

5.缓刑适用论证:尚凯律师引用《刑法》第七十二条及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指出陈某某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赃、获利极小等情节,再犯可能性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恳请法院适用缓刑。

 

 四、裁判结果及亮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引诱、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

-对辩护人所提“无直接引诱行为、缺乏积极主观恶性”等意见不予采纳(因本案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但对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予以认定,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九至十一个月,法院采纳最低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230元予以没收。

 

案件亮点:

1.成功争取最低刑期: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幅度(九至十一个月)内,法院判处最低的九个月。

2.自首认定获关键突破:尽管被告人到案时曾以“手机被拿”为由,但在律师有力论证下,法院仍认定自首成立,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3.量刑情节全面覆盖: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初犯等多重情节叠加,实现刑期“下限判决”。

4.程序正义充分保障: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尚凯律师全程参与,充分发表质证及辩论意见。

 

 五、律师办案心得(尚凯律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案精办’范例。虽然指控罪名因涉及未成年人而难以撼动,但辩护工作的重心应放在‘量刑情节的精准挖掘’与‘证据细节的严格审查’上。通过仔细比对讯问笔录与转账记录,我们成功指出了公诉机关认定获利金额中的证据矛盾;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充分展示了被害人的主动性与过错,从而降低了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评价。最终法院虽未采纳缓刑建议(鉴于保护未成年人特殊政策),但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了最低刑期,实现了罚当其罪。对刑辩律师而言,每一个情节都值得全力争取——哪怕看似‘无用’的辩护,也可能在量刑上产生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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