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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烧烤签引发的重伤案:尚凯律师辩护“过失致人重伤”获缓刑

作者:尚凯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次举报

律师随笔|一根烧烤签引发的重伤案:尚凯律师辩护“过失致人重伤”获缓刑

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由日常冲突升级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祖某某(女,22岁)在哥哥经营的烧烤店内帮忙时,因顾客周某某酒后滋事、挑衅,并故意用矿泉水浇灭烧烤炭火,祖某某情绪激动之下,随手将手中6根串着羊肉串的木签掷向周某某,其中一根刺入周某某左眼,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属于“故意伤害”,还是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
这直接关系到罪名的成立以及量刑的轻重。公诉机关认为,祖某某明知面部脆弱仍投掷锋利竹签,具有伤害故意;尚凯律师则坚持认为,祖某某主观上并无伤害故意,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

尚凯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尚凯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行为动机、工具选择、动作方式、预见可能性四个方面,层层递进,展开辩护:

  1. 行为动机:为制止不法挑衅,而非追求伤害
    案发前,被害人周某某酒后多次挑衅,先碰翻调料碗,后又故意浇水灭炭,行为持续升级。祖某某系在目睹亲属权益受损、情绪激动之下的应激反应,动机是制止不法行为,而非蓄意伤害。

  2. 工具选择:具有随机性与日常性
    祖某某使用的“凶器”是手中正握着的羊肉串木签,系随手可得的日常物品,并非事先准备或刻意挑选的凶器。其对工具的杀伤力缺乏专业认知,无法预见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3. 动作方式:近距离随手甩掷,无法精准瞄准
    案发时双方距离较近,祖某某的动作是“顺手甩出”,属于情绪宣泄式的本能反应,根本无法精准瞄准被害人眼睛。左眼受伤系多重偶然因素叠加的意外结果。

  4. 对结果的预见能力:仅知可能造成划伤,无法预见重伤
    祖某某在供述中承认“知道烤肉签会扎伤人”,但其真实意思是指可能造成轻微划伤或刺痛,而非明知会造成眼球穿透、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在法律上,这属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而非“明知而放任”的故意。

此外,尚凯律师还重点强调了以下量刑情节:

  • 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本案因被害人主动滋事、挑衅引发;

  • 自首:案发后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

  • 认罪认罚: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良好;

  •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书面谅解。

案件结果
法院虽未采纳“过失致人重伤”的定性,但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尚凯律师提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过错”“自首、认罪认罚、和解”等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当事人免于实刑,得以回归社会。

尚凯律师办案心得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往往决定罪名的轻重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尤其是在冲动型伤害案件中,行为动机、工具性质、动作方式、预见可能性等细节,是辩护的关键切入点。本案中,虽然未能完全改变罪名定性,但通过精准把握证据细节、充分挖掘从轻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避免了实刑带来的家庭破裂与社会脱节。

此外,本案也提示我们:刑事辩护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更是对人情事理、证据细节的综合把握。每一个看似“铁证如山”的案件,都可能存在辩护空间。

尚凯律师简介
尚凯律师,湖北卓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具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纠纷等领域,善于在细节中寻找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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