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六旬老人交通事故索赔,尚凯律师代理二审,成功守住误工费与鉴定费
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罗某某(男,66岁)在行走时被曾某某驾驶的车辆撞伤,事故认定曾某某全责。罗某某住院治疗22天,经鉴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罗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
扣减已垫付的8000元医疗费;
不承担误工费(称罗某某无工作,在家带孙子);
不承担鉴定费(认为属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
尚凯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集中在误工费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尚凯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罗某某的代理人,围绕以下两点展开精准抗辩:
1. 误工费: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
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查勘笔录”,试图证明罗某某受伤前无工作、仅在家带孙子。
尚凯律师当庭指出:
该证据为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不具备合法性;
笔录内容为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真实性存疑;
罗某某虽年满66岁,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一审中已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村委会证明,足以证实其从事农业生产、存在实际误工损失。
法律并未禁止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主张误工费,关键在于是否有实际收入来源的证明。
2. 鉴定费:属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条款,主张鉴定费不属赔付范围。
尚凯律师援引《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指出:
“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鉴定费是确定损失程度的必要支出,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不因合同约定而免除保险公司的法定责任。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尚凯律师的代理意见:
误工费认定正确,予以维持;
垫付款8000元虽应扣减,但一审已通过补正裁定修正;
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尚凯律师办案心得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以“已达退休年龄”为由,拒赔或上诉主张不赔误工费。但法律从未将“退休”与“丧失劳动能力”划等号。只要当事人能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收入、用工证明等证据,法院应依法支持误工损失。
另外,鉴定费、诉讼费等“程序性支出”,在司法实践中常成为保险公司上诉的“突破口”。代理人需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适用边界,避免当事人因保险公司“合同条款”而承担不应有的费用。
尚凯律师简介
尚凯律师,湖北卓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具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专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合同争议等领域,善于在细节中寻找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