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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法律常识

作者:刀吉才让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8次举报

一、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有什么法律义务?

  •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享有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委会自身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38条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

1、内容载明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一般劳动合同所应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工资支付

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工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动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开设社保和公积金账户,并依法缴纳相应社保金和住房公积金。

三、案由确定以及依法解决争议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根据最近民事案由规定,第一级案由(第六)“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第二级案由(十七)“劳动争议”、第三级案由(186)“劳动合同纠纷”、第四级案由“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争议适用劳动法调整,而非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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