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谁能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人民法院不予参照。
【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裁判观点】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行政审判指导】《行政审判指导》总第2辑 《全国提高行政审判司法能力,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对于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限制被拆迁人依法自主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评估价、营业用房补偿标准低于住宅用房补偿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参照或者参考。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扇子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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