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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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竞业限制

发布者:梁家硕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6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与员工B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后B离职,XX公司每月按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期内补偿金。经XX公司委托C咨询公司,调查发现员工B经常出入竞争公司D,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B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违约金。经审理查明,员工B确实经常进出D公司,但在庭审中,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其与E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证明其是被E公司委派至D公司进行合作,其与D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仲裁驳回XX公司仲裁请求。

梁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协议义务,即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内足额支付相应补偿金,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与竞争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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