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家硕|时间:2021年05月06日|12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职工XX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治疗。因B公司改制,后组建XX公司,与XX达成协议,购买XX挂靠在其他公司的油罐车4辆。后,XX公司向XX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取XX单车考核保证金,并有意向留用XX。XX于2007年至2008年间多次向XX公司出具借条,借款原因为住院看病。2020年,XX向XX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起诉要求XX、B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保证金等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职工XX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而驳回XX的诉讼请求。
梁律师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向公司主张权利时,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切记从这三个方面搜集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