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公司签订了《居室装潢合同》,约定全屋定制,B公司进场施工。自装修完毕,A入住后,发现墙皮脱落,洁具品牌系伪造“XXX”品牌,与B协商无果,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使用“XXX”品牌洁具,以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A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案洁具为B公司向其出售的商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律师认为:由于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全屋定制中产品的品牌,则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需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的事实,即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梁律师建议:在装潢合同订立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使用的家具品牌,并要求其承诺因产品质量瑕疵或品牌真伪等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负有赔偿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