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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邵永飞律师: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小心构成犯罪!

发布者:邵永飞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794人看过

近年来,媒体时常报道出幼儿园老师殴打、推搡幼儿的新闻,往往令公众尤其是家有幼儿的家长义愤填膺,甚至对施暴者喊打喊杀。


对于这种故意殴打、折磨弱势群体但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恶劣行为,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是无法予以刑事制裁的,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幼儿家长可以追究施暴者的民事责任。

由于这种对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病人等弱势群体进行的施暴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有重大危害且影响深远,而且引起民愤极大,但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故对这种行为无法定罪处罚。故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一项罪名——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专门对这种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一般是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院、福利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家庭保姆,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如果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则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此罪

笔者检索相关判决,发现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国多地有30余起该罪的判决,涉及到虐待幼儿的判决达20起。说明幼儿园老师虐待幼儿入罪的并不在少数。

当然,也可能有很多轻微的虐待行为未进入司法程序,进行了治安处罚处理或者民事赔偿。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3款之规定,如果虐待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要按照更重的罪进行处罚。


在此,邵永飞律师提醒广大对未成年人、老人、病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尤其是幼儿园老师、家庭保姆等多发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群体,看护工作是一项需要爱心、耐心的工作,如果自己不适合,就赶紧换工作,对人负责、对己负责。虐待被看护人绝不是道德问题,还会触犯法律,一定要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同时,不管做任何行为,要考虑到道德底线、法律底线,避免触犯法律。


感谢阅读!

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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