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亮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1日 1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黄XX,男,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河北XX律师。
被告:郝X,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
原告黄XX与被告郝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6050.86元及利息(以76050.8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9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与原告商议,由原告从支付宝借呗将70000元借出后交于被告,被告承诺到期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负责偿还由此产生的利息。原告于当日将上述款项从支付宝借出,并通过转账方式将70000元转给被告,后被告于2020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对此事予以确认。借款期间,一直由原告偿还支付宝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共偿还支付宝本金70000元及利息6050.86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违背诚实信用拒绝还款的行为,不仅违约而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求。
被告郝X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详情截图、借条、中国XX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手机转账截屏、通话录音等证据。上述证据形式要件齐全,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借条、中国XX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至今仍未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截至2020年8月3日的利息为6050.86元,依据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2020年8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XX借款7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3日的利息为6050.86元,自2020年8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7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元,由被告郝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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