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瑞|时间:2023年09月20日|7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月11日,XX公司工作人员协助我方原告苏某办理分期付款,并向我方原告苏某发送收款码。同日,我方原告苏某向“XX教育”账号支付7800元,商品说明为A职业学院专科。2021年8月5日,XX公司发送我方原告苏某链接要求我方原告苏某完成报名信息的准备,我方原告苏某询问,没药学选?XX公司回复,你不考虑这上面有的专业吗,我方原告苏某回复,不考虑,升学历争取早日考证。2021年9月7日,XX公司工作人员称,你联系一下班主任,让他退款给你,广东这边没有合作本科了。
2022年8月26日,XX公司工作人员向我方原告苏某发送退学协议,内容为原合同编号为XX协议及项下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时间自本协议XX公司盖章、我方原告苏某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义务之日起生效,我方原告苏某向XX公司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费用、违约金赔偿共1833元,XX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费用5967元支付我方原告苏某提供的指定账号中/分期按约定时限取消。我方原告苏某未同意该退学协议内容,于2022年8月28日向XX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告知书。2022年12月23日,XX公司向我方原告苏某开具金额为780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项目为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
一审诉讼中,我方原告苏某称未收到过合同,APP里也没找到合同文本,未上过XX公司课程。
法院认为,我方原告苏某与XX公司建立教育培训服务关系,我方原告苏某报名时明确报考A职业学院专科,但XX公司并未能安排我方原告苏某入学,我方原告苏某未参与XX公司课程,未享受到XX公司提供的服务,XX公司应当向我方原告苏某退还培训费7800元。虽然XX公司发送的协议中提及双方签署了的合同,但我方原告苏某对此予以否认,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对我方原告苏某的陈述予以采信。
二、案件点评
1、专升本报名费用在交付前一定要索要合同并详细阅读合同内容。2、律师在书写诉状时,要明确列出赔偿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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