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瑞|时间:2023年03月21日|1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 11 日,原告通过微信报名被告旗下教育产品某某职业学校药学本科,被告没有把握让原告成功报名入学,承诺有内部渠道保证报名成功。2021年 9 月 7 日开学,被告告知没有名额不能报名。原告联系被告退
款,被告以服务期已过为由不予办理。被告联系原告换其他专业,报名某某大学本科,原告同意后取消退款申请。2022 年 8 月开学报名,原告找不到该专业,被告称 2022 年不开通该专业。原告申请退款,被告以只有考试不过才能退款为由不予办理。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教育培训服务关系,原告报名时 明确报考广东某职业学院专科,但被告并未能安排原告入 学,原告未参与被告课程,未享受到被告提供的服务,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培训费 7800 元。虽然被告发送的协议中提及双方签署 了的合同,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供证 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培训费 7800 元。
2、案件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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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无相关专业,起诉返还报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