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看到新闻,夫妻离婚后,女方得了重病,男方知道后义无反顾的回来照顾女方,并且要求复婚更方便的照顾女方。这样的感人故事,让我们相信爱情,相信婚姻。即使离婚,人与人的情感还在,人跟人的链接还在。然而,现实咨询看到更多的是残酷的人性。前不久,我遇到了一对再婚的当事人,来咨询夫妻扶养义务。写下这个案例的时候我是非常难过的,心里浮现出一句话:人情如纸薄。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王女士2000年结婚,双方都是二婚,结婚的时候各自带了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目前已经结婚将近22年,两个孩子均已长大成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老家一院房子,城里一套商品房。存款不明,并且都在男方手里。现在,王女士身患癌症,做手术以及后续治疗等花费30多万元。男方明确表示一分钱不会出,这30多万一部分是王女士儿子的钱,一部分是儿子借亲戚朋友的钱。来咨询的的是王女士家的亲戚,希望能让男方承担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支付这30多万医疗费用。
案情分析
首先,按照《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事人认为男方对生病的女方有扶养义务并没有错。但是《民法典》第1067条亦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女士已经成年的儿子替母亲支付医疗费也是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男方支付全部30多万医疗费,这个诉讼请求很显然难以实现。
其次,根据当事人的叙述,他们婚后有一套商品房,这套商品房是登记在女方一个人名下。根据西安市二手房交易的相关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可以自己出售自己的名下的房屋,如果配偶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我们给当事人的建议是可以先卖房看病。
但是后来在咨询中了解到,这个房子目前双方正在居住,很显然出售很麻烦,卖房看病这条路也难以行得通。
当事人自己提出另一条思路,离婚分钱。我的团队迅速找出了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很显然前面的几条重婚、家暴、遗弃、分居等判决离婚的条件应该都够不上,就最后一个条件:“(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考虑。但是,根据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如果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也很难一次判离,如果等到第二次起诉再到判离,当事人的病情不一定能坚持到两年。按照这个思路处理似乎也不是最佳选择。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根据本条第二点,当事人不请求离婚,仅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也是可行的诉讼思路。
有的朋友可能会觉得,法律这里规定的是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现在这个当事人是自己生病,可以使用这一条吗?在法理上有一个原则:举轻以明重。每个人对于自己来说,是最重要的,为了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对于自己当然也可以采取。同时,在法律实践中,家事案件的裁决和处理。一定是情理法三者的结合,当事人生了重病面临生命危险,对方都不肯出钱治病,要求分割财产当然是符合人情和法理的。
律师建议
先立个遗嘱,然后再考虑选择哪个诉讼方案。
上述四个思路各有利弊,最后的判决结果可能理想也可能不理想,所以,我最后的建议是,当事人先去立个遗嘱吧,不管诉讼结果如何,如果当事人的身体坚持不到离婚之后,对方还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一个生活了二十年身边人,在妻子重病时坚决不出钱,最后还得到了妻子的遗产,而且王女士遗产的三分之二可比三十万多得多,那样的结果当事人在感情上恐怕难以接受。为什么是三分之二的遗产呢,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王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刘先生、刘先生的儿子以及王女士自己的儿子,王女士自己的儿子只是三个继承人之一,三个人评分的话,王女士的遗产刘先生及其儿子可能获得三分之二。
夫妻本是利益的共同体,二十年的夫妻生活足够将两者融为一体。然而人性就是这样的复杂,就算二十年的形影相伴也没有这30万值钱。所以,我还是那句老话,任何时候相信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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