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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法律风险管控,做成活里的”大女主“,婚姻需要未雨绸缪

作者:宋艳丽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1次举报

做好法律风险管控,做成活里的”大女主“,婚姻需要未雨绸缪


“大女主”被越来越多的讨论,电视剧里大女主的角色被广泛的讨论,成了独立女性的标签。无论是《三十而已》里的顾佳,还是热播美剧《后翼开局》里的棋王贝斯,大女主的人设都是聪明、有能力、不靠男人拥有财富。

但是在现实的婚姻里,能成为“大女主”的女性却是凤毛麟角。在根据社会传统习惯性的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家庭时,发现回报率似乎并没有期望的那么高。

在婚姻里,如果男方是以金钱投资的,他的投资随时可以收回。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也就是说,男方财产虽然投入了家庭,但不会变成家庭所有,不会自然成为夫妻共有,将永远是个人财产。

而女生,大部分是以自己的青春作为投资,她对家庭的投入是以时间、健康为代价的生儿育女、操持家务,并面对因为生儿育女职业生涯中断、社会价值评价下降的巨大风险,等到离婚的时候,可能两手空空一无所有。如果不采取措施,这样的婚姻对女生而言就是男女平等表象下的巨大不平等。

如果真正的做到生活里的“大女主”,通过对婚姻的法律风险管理,把自己在婚姻中的“回报率”做到最高,这样其实更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婚姻里如何做好法律风险管理呢?

一、婚前赠与

无论婚前,婚后,丈夫及其他家人都会对女方有赠与的行为。比如送房、送车、送钻石项链……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完成后,不能把已经送出去的财产再要回来。热恋中的时候,浓情蜜意,什么要求提了都是对的,财产又算什么。因此,恋人之间总会有一些爱的表达是通过财产相互赠与的方式。

而作为受赠人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如果赠与你的东西是房屋、汽车等财产,那么请记住,交给你钥匙没有任何意义,真正有意义的是把房屋产权和汽车的产权变更登记在你的名下,否则,赠与随时可以撤销;二是区分赠与与彩礼。所谓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产。彩礼是根据风俗习惯,而财产赠与则是感情的表达。彩礼是女方向男方索要,而赠与则是男方主动送给女方,甚至是求着对方收下。彩礼的目的是结婚,不给彩礼则不能结婚,而赠与与结婚无关,纯粹是爱情的表达。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659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夫妻财产约定

不管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规定了夫妻可以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以交付、办理过户为生效要件,动产交付之后,不动产过户以后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在交付、办理过户之前对方随时可以反悔;而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成立婚姻关系,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果,不以办理房屋过户、财产交付为条件。

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在婚前约定的话,双方的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如果约定之后双方后来没有结婚,则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从婚前的个人财产向共同财产进行转化分两步走:第一次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从一方转移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次约定,从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消灭对方的个人财产

判断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般通过两个时间点判断:一个是结婚登记的时间,一个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婚后财产的取得完全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

例如:对方在银行存款100万元,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存款100万元系出卖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则法官可以认定该存款系个人财产;相反,如果不能充分举证银行存款的来源系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则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消灭对方个人财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把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卖掉,然后购买其他财产。把对方的财产卖掉后,个人财产变成货币,从法律上来说,这时候的货币仍然是对方的个人财产。但这时候,对方多了一个举证责任,对方必须举证证明该货币系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消费,钱花完了,个人财产从此消灭;所以消费的时候尽量消费个人财产,留住夫妻共同财产。对一些一时消灭不了的财产,例如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的话,那么产生的房租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充分利用夫妻家事处理权,巩固自己的婚后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具发生效力。“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同时,夫妻共同受益的家庭旅行、子女出国留学、个人培训学习开支,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正当消费,在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一是根据金额大小、当地经济水平、借款名义、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超出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所以,要合理把握自己的家庭情况,善用家事代理权,提升自己,巩固婚后财产。

《民法典》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语

    结婚是一种生活模式,在很大层面上夫妻就是合伙经营这份婚姻,夫妻双方对婚姻生活都有投资,无论金钱、感情、时间精力等等,要让自己真正掌控自己的生活,做生活里的“大女主”,需要真诚、智慧和能力,没有谁的好日子是天上掉馅饼的“美满”,美好需要自己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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