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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到底怎么写名字才安全

作者:宋艳丽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2次举报

买房到底怎么写名字才安全

六六编剧的电视剧《安家》在疫情期间几乎霸屏,孙俪娘娘从皇宫里走出来成了你我身边的小白领,穿着廉价的职业装走街串巷去卖房。“房”是中国老百姓家庭的最大支出,买房该写谁的“名字”买之前你可是要想好。

剧中,卖早点的老严夫妇用卖包子攒下的一辈子积蓄找房似锦买房,在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经不住儿媳的死缠烂打在购房合同上写了儿子和媳妇的名字,然而最后儿媳反目,老两口只能落街头。

    明明是老两口出钱买的房子,为什么就成了儿子儿媳的,儿子儿媳又为何可以理直气壮不让两口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所以,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房子是儿子和媳妇的了(至于老严夫妇儿子不孝,是另一个问题,本文不讨论)。

无独有偶,现实中父母和子女产生房产纠纷的例子还有很多。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父母出资买房写儿子媳妇名字是赠与,那在同样情况下,儿子媳妇出资买房写母亲名字是赠与吗?

案情回顾

2006年,刘竟与张先锋结婚。2013年6月,刘竟与张先锋用夫妻共有财产出资购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房屋一套,合同以张先锋母亲刘新蓉的名义签订。同年8月办理产权证书。2014年,刘竟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张先锋要求离婚。2015年11月30日,本案诉争房产办理丢失补证。

2016年12月29日,张先锋与刘竟经北京市二中院判决离婚。涉案房产因产权不明未予分割。2017年,刘竟向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涉诉房产进行确权。一审法院支持了刘竟的诉讼请求,张先锋与刘新蓉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4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该房屋是刘竟和张先锋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双方对购买房子的钱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张先锋主张房子是夫妻二人同意赠与给母亲的,刘竟不认可赠与。

争议焦点:

    按照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两点,

一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能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二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上,平等的处分权到底指的是什么。

张先锋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既然父母出资买房写儿子媳妇的名字是赠与,那么儿子媳妇出资买房,也应当认定为对父母的赠与。但是在我国法律中,明确排除了法律适用的类推适用,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婚姻期间子女出资买房登记在父母名下可以视为对父母的赠与。所以本案不能得出刘竟和张先锋对张先锋母亲赠与的结论。

刘竟和张先锋二人对于诉争房屋的购买资金来源没有异议,都认可是出自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有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的权利,不是说你有权处理50%,我也有权处理50%,而是双方的权利及于全部的共有财产,在超出日常生活的重大支出上,一般来说,双方必须意见一致才可以。本案的情况并没有特殊性,所以,张先锋认为这是赠与,而刘竟认为不是赠与,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就不能认定上诉人的赠与主张。赠与不成立,那么该房屋就是刘竟和张先锋的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进行分割。

敲黑板:

相对于刑事案件裁判的对证据要求的严格性而言,民事案件中,并不要求提供的证据完全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可以裁判,只要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法官就可以在自由心证后做出一个判定。同时,法官写在判决书上的每一句话,都不是随意写的,它很可能体现了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对法律逻辑思维和裁判经验、社会经验的运用。就像本案中,写明在双方离婚后房产证的补办,看似跟裁判结果无关,但到底意味着什么,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看法。               

给老严夫妇支招:

《安家》最后并没有交代老严老两口的结局,也许他们最后还是没能住进一生积蓄买来的房子,也许最后他们最后伤心了,离开了上海回到老家过安稳的日子了。其实老严夫妇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买房写儿子媳妇名字的同时,签一个附条件赠与的合同;再比如,把钱借给儿子买房子,以买来的房子做借款抵押物。

    但是,在老严夫妇们心里,可能会觉得一家人不好意思谈钱。是啊,老严夫妇们自己想得单纯善良,却不知道还有人心底叵测。

(文中其余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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