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能让出轨的他净身出户吗?
在很多的电视剧里,编剧总是让出轨的丈夫净身出户;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人认为,夫妻一方背叛家庭出轨就应该让其净身出户。然而,这只是我们内心因果报应的善良期待,真实的情况往往没有这么简单。曾经出轨的那一方,为了取得另一方的原谅回归家庭,签下了忠诚协议承诺绝不再犯,如有违反自愿净身出户。可一旦闹到法庭上,这样的“忠诚协议”经常因为隐含限制离婚自由的意思而被认定无效。那么,“忠诚协议”能让出轨方净身出户吗?夫妻间忠诚协议有签订的必要吗?
忠诚协议有效吗?
签订“忠诚协议”大部分是在两个时机,一是婚前恩爱浓情蜜意时,这时候男女双方荷尔蒙高度爆棚,为了对方献出生命都可以,更别说签下什么忠诚协议了;二是婚后出轨痛哭流涕时,这时候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已经舍弃了鱼就一定要把熊掌紧紧抓住不放,为了能够回归家庭,那无过错一方提什么条件都能答应。
根据《婚姻法》第4条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但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没有规定。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按照第39条的规定,只有离婚时才可以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所以预先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有部分观点认为是无效的或者是不能作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这个观点认为,如果允许夫妻忠诚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相当于以私人意思强行规避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这很可能不利于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违反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
最初有关忠诚协议的案件,一般都以隐含限制离婚自由的原因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认为无效的,比如北京和江苏的很多案例都认定忠诚协议无效,也有认为有效的,比如上海和广东,很多案例都部分支持了忠诚协议。还有的认为不属于民事协议,不应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等等。其他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结果不一。
无效的协议就无用吗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裁判观点也是会变化的。在目前的裁判实践中,笼统的规定净身出户一般会被认为无效,但是也有规定一方出轨,某一财产归另一方的夫妻忠诚协议条款被认定有效的。
比如,2012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就曾判决过一个有关于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案子,支持双方之间对房产、车辆、存款、债权的约定,但是未支持对于孩子抚养费和抚养权的约定。从一概认定无效发展到目前观点不一,足以说明变化是永恒不变的一个真理。也许有一天,裁判观点也会转而认为忠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和性自由权利的自我处置,那时候,曾经签下的忠诚协议就能发挥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不能让出轨方净身出户,但可以证明过错。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明明知道配偶一方出轨,但是却只有三言两语的线索,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即使录音、录像,也很可能只抓到一个片段,而不能起到证明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类证明出轨的证据是非常有力的,比如悔过书、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认罪”供述等。
我们也不要忽视道德的作用和一方自动履行夫妻忠诚协议的可能。虽然律这种协议很可能被法院判定无效,在现实中,除了诉讼离婚很多人是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将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作为离婚协议的内容,效力就完全不存在问题。过错方在愧疚、补偿心理驱使下自动履行协议也不是不可能。很多人选择通过亲属、网络等渠道寻求正义,基本上夫妻忠诚协议一出,就占据了道德的至高点。在道德压力下,为了维护自己曾经的高大上人设,也有可能会自己履行协议。
所以,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也许是无效的,也许是有效的,但无疑是有用的。
当初在一起,也许你只是想要很多很多的爱,可是,当爱已成往事,那就,尽量的要到应该属于与自己的钱吧!
本地相关案例链接:(2013)长民初字第0118*号判决 虽未支持忠诚协议,但依据忠诚协议认定“保证人”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对于二人离婚有重大过错,在财产分配中,分得30%的房子、车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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