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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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入室盗窃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发布者:邵玉娟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7日 224人看过 举报

2026-04-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828日被刑拘,9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邵XX,河南XX律师

二、案件背景

被告人张XXD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分手产生矛盾。2023824日下午,张XX前往河南省新郑市某小区,进入董某某家中,出于让D某某着急的心理,将主卧室衣柜内的保险柜搬走,并藏匿于该小区地下室通风管道上方。D某某报案,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27日将张XX抓获,2023828日,张XX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12日被逮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张XX犯盗窃罪起诉书指控张XX入室盗窃、数额2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于202311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证据情况

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扣押/提取/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四、量刑情节

本案被起诉至法院之后,辩护人与检察院沟通,因为没有法定减轻情节,检察官的意见是:认罪认罚,可按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标准建议量刑十年。

五、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辩护细节

侦查机关移送的全案证据,从表面上看紧紧围绕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事实,已经形成了证据体系,能够证明张XX实施了进入他人家中搬走保险箱的事实;D某某发现保险箱丢失后,打电话询问张XX,张XX又否认搬走保险箱,且张XX身负债务,据此又推定张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比较而言,证明张XX主观故意的证据相对薄弱,加上张XX到案后一直坚称自己系因为D某某要与自己分手,因此才想着搬走保险箱让D某某着急,只是因为D某某报警后其没有找到合适的时间将保险箱送回,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保险箱内财物的目的,但是司法实践中,仅有被告人辩解对整个案件的走向影响不大。

辩护人通过申请调取证据,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证据造假情况,配合向检察机关申请侦查监督等方式,同时提交了针对 “入室”认定的法律意见,与公诉机关在庭审前达成认罪认罚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不再认定“入室盗窃”,进而撤销了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以盗窃数额巨大,对被告人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本案因张XX进入他人家中的事实确实存在,追求绝对无罪可能会导致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实刑,因此综合考量之后,最终劝导被告人认罪认罚,认可缓刑的量刑建议,尽快获取自由。

邵玉娟(电话微信同号:17737191301),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 年起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道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1811056268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职务犯罪
河南道敬律师事务所
14101201811056268 暴力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