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8月28日被刑拘,9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邵XX,河南XX律师
二、案件背景
被告人张XX与D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分手产生矛盾。2023年8月24日下午,张XX前往河南省新郑市某小区,进入董某某家中,出于让D某某着急的心理,将主卧室衣柜内的保险柜搬走,并藏匿于该小区地下室通风管道上方。后D某某报案,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27日将张XX抓获,2023年8月28日,张XX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张XX犯盗窃罪。起诉书指控张XX入室盗窃、数额2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于2023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证据情况
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扣押/提取/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四、量刑情节
本案被起诉至法院之后,辩护人与检察院沟通,因为没有法定减轻情节,检察官的意见是:认罪认罚,可按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标准建议量刑十年。
五、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辩护细节
侦查机关移送的全案证据,从表面上看紧紧围绕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事实,已经形成了证据体系,能够证明张XX实施了进入他人家中搬走保险箱的事实;D某某发现保险箱丢失后,打电话询问张XX,张XX又否认搬走保险箱,且张XX身负债务,据此又推定张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比较而言,证明张XX主观故意的证据相对薄弱,加上张XX到案后一直坚称自己系因为D某某要与自己分手,因此才想着搬走保险箱让D某某着急,只是因为D某某报警后其没有找到合适的时间将保险箱送回,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保险箱内财物的目的,但是司法实践中,仅有被告人辩解对整个案件的走向影响不大。
辩护人通过申请调取证据,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证据造假情况,配合向检察机关申请侦查监督等方式,同时提交了针对 “入室”认定的法律意见,与公诉机关在庭审前达成认罪认罚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不再认定“入室盗窃”,进而撤销了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以盗窃数额巨大,对被告人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本案因张XX进入他人家中的事实确实存在,追求绝对无罪可能会导致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实刑,因此综合考量之后,最终劝导被告人认罪认罚,认可缓刑的量刑建议,尽快获取自由。
邵玉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