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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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时效抗辩,筑牢劳动关系:王中正律师成功为超龄劳动者争取工伤赔偿

发布者:王中正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12日 958人看过 举报

2025-03-1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fl在工作中因事故受伤,要求被告湖南zq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原告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等问题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聘请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的王中正律师为其代理律师,诉诸法院。

在本案中,王中正律师通过以下关键证据和策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书面劳动合同的提交与质证

1.原告提交了2021年9月1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劳动合同期限。

2.针对被告辩称合同系“后补”的主张,王中正律师强调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合同签署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法院最终采纳该合同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

工资发放与考勤记录的佐证

1.原告提供了工资发放结算表、考勤情况表等文件,证明其实际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并获取报酬。

2.王中正律师通过这些证据形成“用工合意+实际用工”的完整链条,反驳被告关于“劳务关系”的抗辩。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的关联性

1.原告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明确记载原告在被告工地因工受伤的事实。

2.王中正律师将该证明与劳动合同、医疗记录结合,进一步印证劳动关系的真实性。

工伤认定程序的程序瑕疵反证

1.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原告被迫自行申请并被驳回。

2.王中正律师以此为突破口,主张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因工伤保险参保义务仅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司法鉴定结果的补充证明

1.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玖级伤残、误工期150天等)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依据,侧面印证其主张的工伤性质。

2.王中正律师通过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强化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的关联性。

总结王中正律师通过“书面合同+用工记录+事故证明+程序瑕疵+专业鉴定”的证据组合,构建了完整的劳动关系证明体系,并针对被告的抗辩逐一反驳,最终说服法院采纳原告主张。

案件核心争议分析

1.劳动关系认定

1.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为2021年9月1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2.被告辩称合同系为保险理赔后补,实际由案外人xc雇佣原告。

3.法院认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且原告受伤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2.诉讼时效抗辩

1.被告主张原告2024年4月3日申请仲裁已超一年时效(受伤时间为2022年8月7日)。

2.法院认定: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原告无法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工伤,故仲裁时效自原告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救济时起算,未超过时效。

3.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

1.原告主张按受伤前3个月平均工资10,666.7元/月计算待遇。

2.法院调整:因双方未提供工资证明,参照湖南省202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06元核算,并驳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已超退休年龄)。

法院判决要点

1.支持的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654元(7,406元×9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248元(7,406元×8个月)。

3.停工留薪期工资:37,030元(7,406元×5个月)。

4.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交通费合计20,170.49元。

2.驳回的请求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原告已超法定退休年龄。

2.经济补偿金:原告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未举证证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关键法律依据

1.劳动关系认定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2.时效认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因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中断。

3.待遇计算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玖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工伤保险待遇基数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案件启示

1.用人单位合规风险

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将导致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且可能面临时效抗辩不成立的风险。

2.建筑行业违法分包至无资质主体时,总承包单位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劳动者维权要点

1.及时固定劳动关系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即使超退休年龄仍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2.注意保存医疗票据、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以支持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主张。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fl1957年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妙西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正、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zq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富兴商业广场,。

原告主张与依据

·主张

·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33.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33.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3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19,616.75元、医疗费22,770元、经济补偿金26,666.75元,合计240,133.72元。

·依据

·2021年9月1日入职被告并签订劳动合同,在衡永九标项目土方三队工地工作。2022年8月7日在工地受伤,受伤前3个月平均工资为10,666.7元。被告未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费用,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鉴定为右腓骨近端骨折,构成玖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康复治疗费13,000元。

被告答辩与理由

·答辩

·原告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并非被告员工,双方无劳动或劳务关系,被告不是适格被告;原告受伤时已满60周岁,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不应按工伤标准赔偿;本案不应适用工伤鉴定标准。

·理由原告2022年8月7日受伤,2024年4月3日才提起劳动仲裁,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原告提供的相关文件系为理赔后补,实际是xc聘请的管理人员,由xc管理并支付报酬,与xc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原告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被告或分包方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与依据

·判决

·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65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2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7,03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医疗费9,770.49元、交通费1,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依据

·被告将项目劳务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xc,且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以湖南省202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06元核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原告伤情及相关规定,确定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金额为9,770.49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支持经济补偿诉请。

案件总结

·本案中涉及到劳动者工伤赔偿中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劳动关系认定、诉讼时效、工伤认定标准适用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计算等问题。法院在判决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观点进行了细致审查和判断,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事故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王中正律师】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主任,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律师,长沙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
1430120********76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