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于某某向某某有限公司、谭某某提供劳务服务,某某有限公司、谭某某拖欠于某某12520元工资。某某有限公司经营状态为吊销,谭某某系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多次向某某有限公司、谭某某催要劳务费,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某某公司经营状态为吊销也应列为被告。被告辩称不欠原告劳务费,且厂区已推平,账本已灭失,但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一、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于某某劳务报酬125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以12520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谭某某对上述判项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于春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