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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案例

发布者:于春晓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7日 2609人看过 举报

2026-01-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A(主犯)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组建了以银行卡流转、现金取现、虚拟币置换为手段的犯罪链条。在本案中,被告人B受A招募,负责提供其本人及收集的多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赃款;其亲生弟弟C,则受B联系安排,主要负责接收指令并进行线下取现操作。A通过D将现金转换成虚拟币后汇至指定网络地址,从而完成对违法犯罪资金的转移。经审计,A、B、C、D所涉账户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其中已查证属实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金额为40万余元。案发后,B、C兄弟二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家庭陷入困境。

二、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细致梳理与法律分析,为被告人B制定了精准的辩护方案:

1. 明确罪责区分,主张从犯地位:聚焦于B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与作用,论证其行为仅限于提供支付工具,并未参与犯罪发起、核心利益分配等关键环节,依法应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

2.构建从宽处罚情节体系:B到案后即如实、稳定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为案件事实查明提供协助,夯实“坦白”情节。在此基础上,全面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B在充分知悉法律后果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达深刻悔罪态度。

3. 综合考量主观恶性与家庭因素:在辩护意见中阐明,B系初犯、偶犯,其涉案主要根源在于法律意识薄弱,受亲情关系影响及利益诱惑,主观恶性与再犯可能性相对较低。同时,向法庭客观陈述兄弟二人同时涉案对其家庭造成的叠加性创伤,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三、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B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B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实现了刑罚个别化与教育挽救目的的平衡。

四、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法律意识淡漠引发的典型风险。警示在于:个人银行卡、手机卡等系重要法律凭证,切勿出借或出售,否则不仅自身涉罪,更可能牵连亲人,造成双重伤害。对于不慎涉案者,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是厘清责任、争取从宽、最大限度减少对家庭冲击的关键路径。

每一个犯错的人都应有悔过自新的机会,家人的支持与不放弃,亦是挽救的重要力量

于春晓,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于春晓律师执业以来深耕于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个性签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
1371020********46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