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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简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间

发布者:虞泽华涉外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369人看过举报

 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保险期间,现行的人保财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三种条款,分别是“仓至仓”条款、“延伸”条款以及“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它们规定在第3条内容之中,编者现进行分别的叙述。


1、“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规定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被保险的货物离开保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开始,到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最后的仓库或者处所之时终止。除非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之间另有其他的约定,“仓至仓”条款所确定的运输期间与运输方式无关,保险期间内的运输方式不限于海上、陆上以及驳船等运输方式,且中间是连续的、不间断的包含通常可能产生的迟延、存仓以及转运等情况。大体而言,“仓至仓”条款整体是个连续的期间,但是考虑到其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情况,人保财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还明确了几个例外的情况:

(1)到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或分送货物,或者正常运输的过程中的储存的其他储存处所;


(2)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满60天;


3)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后,开始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简而言之,当发生非正常运输结束原保险期间,或卸货无人储存或认领满60天和脱离保险单上所指明的目的地时,保险期间就到达了终点。


2、“延伸”条款和“运输合同终止条款”。有时,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脱离正常运输路线的情形并非是正常的、可控制的,而是由于无法控制的非正常运输产生的。此时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分两个部分予以说明:

1)是否需要增加保费。基于“延伸”条款本身,本保险是有效的,保险人不能要求被保险人因此加付保费,这是“延伸”条款本身扩展责任之所在。但是,保险人可能会另行的与被保险人进行约定,并将本应属于“延伸”条款的内容和含义放置在“运输合同终止条款”之中,即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同意增加保费,进而使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无论是何种情况,编者建议被保险人应该就此项问题与保险人进行充分的协商,明确当发生脱离正常运输路线的情形时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增加保费等情况。


2)是否需要进行必要的通知。在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延伸”条款的本意是不需要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但是“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则正好相反,要求由于其他原因在运输条款规定的责任截止期间之前终止的,被保险人应该将情况及时的告知保险人。编者认为,无论是哪种条款,发生与原来保单中载明的路线和目的地不一致之时,应该要及时的通知保险人,并尽可能协助减少相应损失的发生。未及时进行通知的行为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是一个不利的举动,在此编者并不像“延伸”条款本身所做出含义的那样对这种做法予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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