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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简述: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提单更换出现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虞泽华涉外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307人看过举报

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最重要单证之一,它承载着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合同等功能。提单中的货物完成交付之前,提单中所载的货物会被中间商或贸易商进行转卖,这是提单流通性质所决定的。为了保护中间商或贸易商的利益,在货物未抵达目的港之前,船方通常会被要求将原有提单更换为新的提单。其更换提单的理由一般为货物转卖、更改、增加收货人名称或目的港或者提单信息有误,总结起来就是用以适应其买卖合同的要求。


更换提单会使货物流通更加方便,在换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的会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主体,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更换提单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1、两套或者多套正本提单同时存在。船方往往被要求尽快出具新的提单,从而导致船方没有及时收回或者撤销原来的提单就匆忙出具新的提单,就可能会出现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提单持有人要求提货。两套或者多套正本提单,如果贸然放货必然会导致同样持证正本提单的提单所有人的索赔;


2、提单货物信息不一致。在更换过程中,除在骗保、逃避关税的非法目的外,会出现提单货物信息的不一致,一般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装船日期、提单签发日期、货物的名称、数量、状况、装货港或卸货港名称、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等。若提单背书转让,提单的主要条款将成为提单持有人提出索赔的证据。


3、提单信息与其他单证冲突。在航运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单证,例如:舱单、提货单、仓单等。提单更换后,有可能与其他单证记载的信息不一致,就会产生冲突。


案例:


在(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106号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阳凯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当中,阳明公司作为承运人身份签发了两套正本提单,涉案货物抵达宁波港后在报关时,被海关告知涉案舱单记载的收货人并非原告玉环公司,导致不能清关而被责令退运。法院查明事实,阳明公司通过其代理签发正本提单两套,将原收货人“凭冶金公司指示”更改为“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通知人也更改为原告。但涉案货物进口舱单中的收货人栏没有更改,仍为“凭冶金公司指示”。更改提单后,因操作失误未能将舱单也同样进行更改,致使宁波海关认定原舱单中的收货人与实际不符,而将货物作退运处理,该后果系因阳明公司文件操作失误所致,阳明公司负责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综上,提单更换虽然会使提单的流通更加的方便,也便于交易的成就,但在实际操作上船方应当尽到审慎的义务,以避免其所带来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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