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建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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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律师成功推动法院大幅调低量刑,管制刑取代有期徒刑缓刑

发布者:孔建权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5日 63人看过 举报

2026-05-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新冠疫情期间,因原有业务停滞,公司负责人决定推出有偿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代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业务。具体方式为:通过将办证人员虚假挂靠至该公司名下,伪造工作关系证明和社保缴纳记录,向外事部门骗领APEC商务旅行卡,并收取高额费用。经查,该公司共计为34人骗领了证件,收取费用63.3万元,违法所得54.48万元。

被告人杨某系该公司的一名基层销售人员。在不知该业务违法的情况下,按照公司要求对外招揽客户,成功为4名办证人员办理了APEC商务旅行卡,公司收取费用8.4万元,杨某个人获得提成8400元。案发后,杨某被抓获到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认定其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二、案件难点

1. **全案涉案规模较大,打击态度明确**:本案涉及34张出入境证件,金额超过63万元,多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5份以上或30万元以上)。司法机关对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历来采取从严打击态度,量刑空间相对有限。

2.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具体且有拘束力**: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对杨某提出了明确的有期徒刑缓刑建议,辩方要争取比该建议更轻的刑罚(如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需要向法院充分论证“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难度较大。

3. **杨某个人从宽情节有限**:杨某系抓获到案,没有自首情节;虽系从犯、认罪认罚,但这些情节公诉机关在建议时已经考量。要突破建议幅度,需要从主观恶性、违法性认识、社会危害性、家庭情况等酌定情节入手。

4. **同案被告人众多,量刑平衡复杂**:本案共有12名被告人,包括公司决策层、管理层、行政财务人员、基层销售人员等。法院需在不同层级之间作出合理区分,辩护人要确保杨某不被归入责任较重的一档。

三、律师代理成果

孔建权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指派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 **主观恶性小,违法性认识低**:杨某作为基层销售人员,完全听从公司安排完成本职工作,长期以为该业务是公司合法业务(公司曾获外事部门上门指导),客观上无法意识到自己正在参与犯罪。

- **所起作用极小,系从犯**:杨某仅负责招揽客户、收集资料,后续的伪造证明、申办证件等关键环节均由公司管理层完成,其在共同犯罪链条中处于最末端。

- **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杨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

- **家庭需要照顾**:杨某家中有两名年幼小孩需要抚养,恳请法庭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一般业务人员(包括杨某在内)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过重,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予采纳。具体到杨某:

- 认定其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

- 主观恶性较小,违法性认识较低;

- 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 涉及办证人数为4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律师作用

1. **成功突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在公诉机关明确提出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的情况下,律师通过充分论证杨某的从犯地位、主观恶性、违法性认识等情节,成功说服法院认定量刑建议“明显过当”,最终改判管制刑。管制不剥夺人身自由,刑期仅六个月,且无需缓刑考验期内的诸多限制,实际效果远优于有期徒刑缓刑。

2. **精准定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律师准确将杨某归类为“最基层业务人员”,与公司决策者(主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管理层(从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行政财务人员(管制)作出清晰区分,避免了法院将杨某与责任更重的人员同等对待。

3. **有效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律师引用并强调宽严相济政策中“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以及“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精神,推动法院对基层业务人员大幅从宽处理,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4. **兼顾法理与人情**:将被告人家庭抚养需求作为酌定情节提出,虽然不是法定从轻事由,但在法院行使裁量权时起到了积极作用,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5. **法律援助案件中的高质量辩护**:本案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孔建权律师并未因免费代理而降低辩护标准,从事实、法律、政策、情理多个维度展开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远超预期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的职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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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结果**

- 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 法院实际判决:管制六个月

- 效果:刑罚种类从有期徒刑降为管制(不剥夺自由),刑期从一年四个月降为六个月,且无需缓刑考验期,是实质性的重大减让。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律师执业16年来,一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深信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1330620********63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