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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发布者: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458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仅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即保密费并非法定,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竞业限制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竞业限制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且必须在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故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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