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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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布者: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580人看过

①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③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④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⑤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中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形式和裁员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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