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委托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很容易混淆。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性,双方之间往往存在管理、监督、支配关系,劳动者的行为由用人单位加以决定。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指定、雇佣或者委托他人为其提供服务完成一定的任务,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供服务的数量和完成任务的质量支付报酬,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双方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性,类似比较典型的还有在保险、电信等行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其他人办理,虽在协议中约定被委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如果被委托人依据委托的事项完成情况获得报酬的,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一般不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