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签约金”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发布者: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329人看过

【案情回放】
赵某通过上网了解到某文化传播中心的招聘信息,职位为艺人助理。赵某应聘了该职位,并于2016年6月27日入职,当天签《影视剧演职人员聘用合同》。某文化传播中心以签约金的名义取了赵某8000元保证金,并承诺工作之后每个月返还2000元,收取1500元食宿费,当场约定了赵某月工资为3800元。赵某要求该公司开具正规发票或者P0S机刷卡凭条作为日后凭证,该公司种种理由搪塞推脱,最终未给予赵某任何付款凭证。后赵某在该传播中心工作至7月5日,因工作环境恶劣且不发工资,找剧组负责人就工作内容等事宜进行协商,后因协商不成找某文化传播中心涉,要求退钱,该传播中心认为赵某违反合同主动离职,遂拒绝还赵某缴纳的保证金及食宿费,并拒绝支付工资。

【法官说法】
法院最终判决某文化传播公司返还赵某签约金、伙食费共计9500元,并支付赵某工作期间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医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受者收取财物。故某文化传播中心应退还原告伙食费、签约金费用共计9500元。赵某在某文化传播中心工作至2016年7月5日,故此期间的工资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某文化传播中心予以支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