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析】
劳动者未签字的劳动合同主要涉及两种情形:第一,初步订立劳动合同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但是劳动者并未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捺印;第二,新变更的劳动合同或者续签劳动合同阶段,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自行拟定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劳动者并未在合同上签名捺手印。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规定,从形式上来说,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才成立,缺少任何一方的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都不成立。从意思表达上说,合同的订立一般经过选择合同当事人和签约两个阶段。劳动合同的续签,是在原有合同到期,合同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选择对方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如需要订立或者续签劳动合同,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无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意思表达上,都不具备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