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招录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主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一一列明,单纯值夜班并不是拒绝女性劳动者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