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穂鲡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14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35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虹,女,1992年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穂鲡,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明,男,1976年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明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息共106939.54元,其中本金92635.48元,利息14304.06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和罚息以未还部分的本金为基础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利率标准和罚息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6日,被告陈*明通过原告掌上银行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借款人陈*明可以在人民币92800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循环借款。被告陈*明分5次借款928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1.借款凭证编号430****2,借款金额本金 53 000元,借款期限 2019年9月17日至 2020 年9月15日;2.借款凭证编号4302****5,借款金额本金25000元,借款期限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5日;3.借款凭证编号4302****1,借款金额本金4000元,借款期限 2019年10月2日至 2020年9月15日;4.借款凭证编号 4302****8,借款金额本金 9 000元,借款期限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5.借款凭证编号4302****7,借款金额本金1800元,借款期限2020年2 月14日至2020年9月15日,以上合计92800元。上述五笔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贷款全部本息,造成涉案贷款逾期。鉴于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明下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借款本金92635.48元及截至2022年6月20日利息14304.06元,后续利息、罚息从2022年6月21日起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被告陈*明自愿在2022年7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借款2000元,被告陈*明自愿从 2022年9月开始每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借款 1000元,被告陈*明自愿在2022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二、被告陈*明在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元;
三、若被告陈*明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按期足额偿还应偿还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有权就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被告陈*明负担(此款被告陈*明已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