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穂鲡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1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田*顷,男,1974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穂鲡,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彤,湖南*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田*陶,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田*顷与田*陶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田*顷与田*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6日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就田*陶、蔡玲欠付田*顷欠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9月26日,田*陶尚欠田*顷借款本金98 400元、利息36 400元,共计134 800元;上述款项田*陶于2022年10月1日前付清;
二、本案公证调解费用999元,由田*陶负担,由田*顷先行垫付,田*陶应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给田*顷;
三、如田*陶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田*顷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田*顷与田*陶于2022年9月26日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