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月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7570800905
咨询时间:09:00-20:00 服务地区

建筑劳务承包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被告支付租金7.5万余元以及承担原告律师费

发布者:陈月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8日 3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衡阳市**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维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原告衡阳市**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公司)与常州*维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维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州*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556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以7556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常州*维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吊篮设备租赁安装拆除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被告)租赁乙方(原告)ZLP630吊篮设备20台,实际租期自吊篮设备进场至报停之日止连续计算,租用吊篮设备的使用地点为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所有吊篮报停时,甲方必须结清全部租赁费或其他费用,否则乙方即原告有权不拆除吊篮,甲方报停无效,由此产生的租期拖延、租赁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乙方工商注册地即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起诉。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提供了吊篮至使用地点,被告支付了20000元押金。自2022年1月起,原、被告双方按照约定就项目吊篮租金及相关费用进行结算,截止至2022年3月23日,被告陆续支付吊篮租金等费用共计568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2022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报停最后2台吊篮,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全部租赁费或其他费用共计7556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2年9月1日,原告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其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支付了5000元代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建筑器材设备,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7556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的以7556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又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吊篮设备租赁安装拆除合同书》约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实际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且原告主张其为实现债权产生律师费5000元符合收费标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维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5560元及利息(以本金7556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二、被告常州*维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常州*维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陈月律师 已认证
  • 17570800905
  • 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354分 (优于65.8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85.22%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月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338 昨日访问量:1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