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6日原告XX炉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达成矿石精粉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张某购买矿石精粉,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预付款用于向被告购买矿石精粉,同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74.4顿精粉,价值110448元,2013年8月7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差欠原告货款8955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因此成讼。
2022年7月,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找到我要求我代理此案,原告诉求: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8955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案件争议点
本案的关键点:
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89550元?
案情分析
原、被告双方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之间业务往来的货款支付情况、供货单以及欠条载明的信息可以认定双方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足额货物时向原告出具欠条,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合同违约情况。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多余货款89550元。于是我代理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最终取得了胜诉判决。
袁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