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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及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事由

作者:吕甲木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次举报

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1)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直接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直接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被控侵权行为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属于使用商业秘密。


2.不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抗辩事由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控侵权行为人通常可以进行以下抗辩:(1)权利人主体不适格。(2)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条件。(3)被控侵权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4)自行研发抗辩,即被控侵权行为人通过自行研发获得被控侵权信息。(5)反向工程抗辩,即被控侵权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则不予采纳。(6)个人信赖抗辩,即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该抗辩一般只适用于律师、医生、会计师等较为强调个人专业技能的行业领域。(7)生存权利抗辩,员工在单位工作过程中掌握和积累的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为其生存基础性要素,但要注意该要素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吕甲木,一级律师(正高),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6
  • 擅长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