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以下类型:
(1)仿冒混淆行为,包括下列混淆行为: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④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⑤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⑥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违法有奖销售行为。(6)商业诋毁行为。(7)互联网专条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