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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犯著作权的主要抗辩事由

作者:吕甲木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次举报

被控侵权行为人一般可以提出以下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事由:(1)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客体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即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2)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客体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3)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超过法定保护期,如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4)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控制范围;(5)被控侵权作品有合法来源,如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能够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法律责任;(6)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具有合法授权,如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不承担法律责任;(7)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的情形;(8)其他情形。

其中下列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吕甲木,一级律师(正高),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6
  • 擅长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