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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的认定及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作者:吕甲木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次举报

1.侵害商标权的认定

侵害商标权的认定主要涉及商品或服务相同、类似;商标相同、近似以及是否构成混淆误认的判断。

(1)商品或服务的相同、类似的判断:商品或服务相同是指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类别;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的情况,充分考虑商标所使用商品的关联性,以发生纠纷时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水平,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综合考虑消费者是否会混淆或认为争议商品或服务之间有特定联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

(2)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最具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要素)进行比对,并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整体比对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单独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比对时应当以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形态与被控侵权标识比对,而不是以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被控侵权标识进行比对。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指对相关商品或服务具有一般知识和经验的公众,按照通常的消费习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

2.不侵犯商标权的主要抗辩事由

(1)正当使用抗辩。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并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主观上不是想故意引起混淆,而是善意正当使用。判断是否出于善意,应当综合考虑使用意图、使用行为发生的时间、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的客观效果。

①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产地、地理位置的叙述性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②指示商品或服务特点、来源等的指示性使用。在产品修理、零配件制造、产品销售、产品组装等商业领域中,经营者为了向消费者描述其制造、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内容、来源等,应当允许其合理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

③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品或服务确实来源于地理标志特定区域,具备特定品质,且未使用地理标志中的特有图案,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的,则应当认定该使用系对特定地名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2)在先使用抗辩。在先使用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3)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权利用尽抗辩。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有权使用商标的被许可人将标注该商标的商品售出后,使用、销售该商品的,不构成侵权。权利用尽可分为境内权利用尽和国际、区际权利用尽。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未做改变的,采国际、区际权利用尽原则,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吕甲木,一级律师(正高),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6
  • 擅长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