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的该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而不是专利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制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2.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近似侵权的认定方式
(1)认定规则: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控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种类的认定: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3)判断主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相近似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4)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认定细则: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越大,反之则越小。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如果被控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