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情形和无效宣告程序
(1)专利权无效宣告情形: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定义)、第十九条第一款(保密审查)、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新颖性、区别性)、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公开充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清楚、简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图片照片显示外观设计)、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诚信原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记载必要特征)、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分案申请不得超范围)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2)无效宣告程序: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在提交无效请求时,应当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定的模板,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下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受理后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