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0 年《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的客体须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且须属于 2020 年《著作权法》第3条中规定的作品类型之一。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特定的作品类型之一。据此,计算机软件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根据 2020 年《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成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计算机软什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独创性,即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领是软件开发者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同其他作品一样应具有独创性,而这种“独创性”仅要求计算机软什是软件开发者的原始独立创作,而非对他人软件和作品的抄袭或复制,并不要求“独创性”达到《专利法》中“三性条件”对创造性要求的程度。
二是可感知性,即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应该是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光盘、磁介质等。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计算机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并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只有当计算机软件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三是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至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因此,计算机软件符合上述独创性、可感知性、可再现性,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的要求,即可以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