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例如购买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正常的娱乐、保健、医疗费用,通常的子女教育费用支出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针对上述事项是可以自行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作出了限制,那么在明确的限制范围内,夫妻一方是不能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夫妻之间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限制的相对人)。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能否追回?
(1)第三人非善意购买,另一方可以追回该房屋;
(2)第三人善意购买,但未支付合理对价,另一方可以追回该房屋;
(3)第三人善意购买,且已支付合理对价,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可以追回该房屋;
(4)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三、夫妻一方将存款赠与情人能否要求返还?
可以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三: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015年12月4日)
基本案情及裁决结果:
李某和宋某为夫妻,宋某背着妻子李某将66万元支付给情人杨某,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杨某所得66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李某的损失,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将66万元返还给原告李某。
典型案例意义:
(1)杨某接受宋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另一方面因该66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宋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杨某的行为损害了妻子李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
(3)宋某与情人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4)宋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妻子李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某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