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换言之,即计算机软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 条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包括程序和文档所组成的软件整体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司法实践中,著作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实质上是对其程序和文档的保护。
典型案例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对“计算机软件”所涵盖的内容(受保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自主开发了JDPaint软件,JDPaint软件通过加工编程计算机运行生成 Eng 格式的数据文件,再由运行于数控控制计算机上的控制软件接收该数据文件,将其变成加工指令。被告上海泰凯电子料技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一款名为Nestudio的软件能够读取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即Nestudio软件与JDPaint 软件所榆出的 Eng文件兼容。
原告诉称,被告的Nestudio软件读取Eng 文件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所采取的技水措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饮件著作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 Nestudio软件能够兼客原告 JDPaint 饮件输出的 Eng 格式文件是否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换言之,原告的JDPnimt 软件输出的、采取加密指施的 Eng格式数据文件是否属于计算机饮件的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现行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只保护其程序和文档。JDPaint 软件所输出的Eng 文件是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 Eng 格式是计算机 JDPaint 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该格式数据文件本身不是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此外,根据原告的陈述,Eng 文件是JDPaint 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可见,该文件所记录的数据并非原告的 JDPaint 软件所固有的,而是软件使用者输入的雕刻加工信息生成的。因此,Eng 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并不属于JDPaint 软件的程序,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