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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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职务作品的权属应当如何认定?

发布者:罗慧娟律师|时间:2023年01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498人看过

确定职务作品权利归属的过程通常是确定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过程。构成职务作品的要件包括三个:

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二者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用关系,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试用期人员或实习生。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借调或招聘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作品的作者。

二是作品必须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即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产生。

三是在前两项的基础上,还要注意作者是否是依自己的意志创作了作品,而不是对单位意志的体现,否则可能进人法人作品的范畴。

满足前述三个条件后,即可认定该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可以保留全部著作权,但单位无偿获得了作品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

根据2020 年《著作权法》第18 条的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末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也即在作品完成之后的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使用权是排他性的。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作者自己是否可以以相同方式使用,对于这点目前尚有争议。另外,2年内,即便单位不使用该作品,作者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未经单位同意而授权他人按照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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