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商标如果仅仅是不规范使用,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改正。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如果不规范使用的同时,还构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未对合法注册的商标作合理区分和避让,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品混淆,则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商标实际使用形态与他人注册商标之间进行比较。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图样,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青汾酒
山西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宴会汾酒公司)被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花村汾酒公司)认为侵犯了“汾酒”商标而告上了法庭。宴会汾酒公司取得了“青汾”商标的授权,生产“青汾”酒。不过,宴会汾酒公司生产的青汾酒包装上并没有原样使用注册的“青汾”商标。“青汾”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把“青汾”两个字设计成了一个三角形。宴会汾酒公司在使用的时候着重用了“青汾”两个文字,而不只用了图形,使得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从三角形图形变成了文字“青汾”,这样就与原告的商标构成了近似,法院认为这种使用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