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定义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也就是说,美术作品既包括了平面美术作品,也包括立体美术作品。复制权是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是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那么,将平面美术作品制作成立体产品,是否构成对平面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侵犯呢?还是说此立体产品属于一个新的作品,可以按立体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呢?
立体产品是否构成对平面美术作品的侵权,仍是以“实质性相似”为判断标准。即从平面到立体转换后的物体是否将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进行了呈现,有无添加任何独创性的成分。如“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中并未添加任何独创性的成分,没有实质改变平面美术作品的造型,只是由于载体维度的增加带来一些视觉上的不同感受,而并非源于艺术上的创作,立体化后仍然与二维作品的整体形象实质性相似,则应当认定该立体化的行为构成对二维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侵害。相应地,通过网络传播、销售该立体复制品也构成对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自然地,不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立体产品也不构成新的作品,不应该按立体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简单说,判断一个三维物体是否侵犯一个二维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还是应当回归到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上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