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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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专利商标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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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形能否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

发布者:罗慧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7日|分类:知识产权 |1238人看过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条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根据上述法条,产品外观形状(例如路灯外形)可以通过将产品的设计图图形作品的形式进行版权登记方式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相关案例

2018)粤0105民初19324号 

弓箭控股与重庆保力玻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权利基础:

本案中要求保护作品玻璃杯的设计属于图形作品,涉案作品的作者将源于钻石切割的灵感融入直身玻璃杯的设计中,通过玻璃杯杯身局部有渐变顺序的菱形凹陷来赋予杯身与钻石琢面相似的闪耀特性,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上宽下窄、将7个遵循小-大-小渐变顺序的菱形凹陷设计于杯身外壁均匀分布的18条曲线中的立体造型具有比较高的审美意义,表现出独特的钻石般闪耀感,能够立体展示玻璃杯的独特造型和艺术美感,据此生产的玻璃杯不仅具有实用性,且兼具美学欣赏价值,故该设计图又可构成美术作品。

被诉的侵权行为:被告四届广交会上展销了一款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玻璃杯。

法院分析:

经对比,被诉侵权玻璃杯与弓箭控股作品在杯身的线条、图案及总体样式上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该实质性相似部分恰恰是弓箭控股涉案作品独创性之所在。被诉侵权玻璃杯的生产者在制造该杯过程中采用了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表达方式,应属于涉案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品。保力公司在四届广交会上展销被诉侵权玻璃杯,从表面上看,同时构成了展览与发行。但究其本质,展示此类产品的目的在于销售即发行,其面对的相关公众主要为有采购需要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而非单纯从欣赏目的出发的观众或游客。从作品类型上看,本院虽认定涉案作品可构成美术作品,但另一方面,其复制品又属于工业上可大量生产的产品,在展销会上展出此类复制品在专利法意义上属于许诺销售行为,不宜纳入著作权法上展览权所控制的展览行为。因此,保力公司在四届广交会上展销与弓箭控股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玻璃杯的行为,本院认定其侵犯了原告弓箭控股对弓箭控股涉案作品的发行权。弓箭控股未举证证明保力公司存在制造被诉侵权玻璃杯的行为,且保力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仅涉及玻璃制品等相关产品的销售,其并无生产加工资格,在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弓箭控股主张被诉侵权玻璃杯是保力公司生产的指控不予认定,对弓箭控股主张保力公司停止生产及销毁侵权模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支持弓箭控股主张保力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保力公司在117届广交会参加期间就开始侵犯弓箭控股的作品著作权,在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后仍不停止侵权,在四届广交会上继续侵权,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具有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继续侵权之故意,侵权行为恶劣,保力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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