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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驰名状态+不近似”双核策略逆转商标无效案

发布者:李艳玲|时间:2026年10月09日|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以“非驰名状态+不近似”双核策略逆转商标无效案

一、案件简介

A公司是润滑养护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是集科工贸为一体的高科技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润滑油、养护、减磨、修复方面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业务范围涉及技术开发方案设计,加盟合作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B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润滑油、润滑脂、防冻液、养护品、包装容器及新材料的专业化集团公司。2023年,B公司以自身的驰名商标对A公司的商标发起无效挑战,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标法第十三款宣告A公司的两个商标无效。这两个商标对A公司至关重要,B公司面对该不利裁定,2025年1月,委托北京李艳玲律师团队代为处理商标无效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我们团队全力以赴,准备了3000多页的证据,当庭直接堆在法官面前,据理力争。同时,开庭法官只给15分钟,我们拖了很长时间,充分陈述了我方观点,还原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两份裁定,并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过程

我们团队了解实际情况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及我们的经验,制定了详细的应诉方案,从以下几点进行答辩,分别是:1.引证商标一2010年认定为驰名商标,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时(2017年)仍具有驰名状态,未达到证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公众所熟知”的程度;2.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诉争商标未构成引证商标一的摹仿;3.?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完全不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4.无证据证明我方存在恶意注册的行为,参考我方提交的大量证据表明:我方核心商标的申请均系出于对企业品牌布局和实际使用的考虑,未超出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其申请注册的各系列商标均进行了实际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诉争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大量的使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我们团队的努力,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两份裁定,并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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