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先用权”抗辩获法院支持,再审申请被驳回(最高院)
一、案件简介
根据《专利法(2020)》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即通常所称的“先用权”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方通常会考虑不侵权抗辩、无效抗辩及“先用权”抗辩等主张。由于证据难以回溯或搜集,很多案件中“先用权”抗辩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A个人与B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二审认为B公司先用权抗辩成立,A个人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审。为了应对A个人的再审,2025年,B公司委托李艳玲律师团队代为处理专利侵权再审程序。本案中,我们团队全力以赴,最终,法院裁定,驳回A个人的再审申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过程
A个人申请再审称:(1)B公司不享有先用权抗辩权,仅凭借产品上(酒瓶瓶盖上)的生产日期、B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转账、微信聊天无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生产以及B公司已经做好制造的准备;(2)B公司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其独立完成或合法获得的,亦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生产规模、销售范围。(3)B公司在签署《专利侵权纠纷和解协议书》、某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乃至一审判决作出后,一直没有回收侵权产品,其侵权产品仍在湛江市多地区多间店铺销售,具有侵害A个人专利权的故意。我们团队了解实际情况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及我们的经验,制定了详细的应诉方案,从以下几点进行抗辩,分别是:1、二审判决认定B公司享有先用权抗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1、B公司已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实施被诉设计(1)生产时间证据确凿(2)产品实物与生产日期相互印证1.2、B公司生产销售行为未超出“原有范围”(1)生产规模具有合理性(2)销售范围未扩张2、再审申请人再审主张明显属于断章取义,且没有任何依据。3、再审申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四、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我们团队的努力,最高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驳回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