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借用资质中标,补充协议埋下工程款分配争议
某生物公司生产基地项目启动后,实际控制人A与B共同借用某建设集团资质中标。随后,某建设集团与某劳务公司签订《项目合同书》,将工程整体转包,并约定管理费。为分配工程利益,A代表某建筑公司、B代表某劳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钢结构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分项工程下浮比例款归某建筑公司享有。
工程竣工并移交业主后,某劳务公司、某建设集团却未付清钢结构工程款及下浮比例款。某建筑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下浮款合计290万余元,并要求某建设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二、办案经过:徐州张金海律师抽丝剥茧,锁定“无效合同中的有效条款”
接受委托后,徐州张金海律师没有停留在“转包无效、合同全无效”的表面,而是重点审查《补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被告方抗辩激烈:称合同无效、某建筑公司主体不适格、补充协议系个人签订、授权虚假、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
张金海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招投标报价清单、总包合同、转包合同、补充协议、项目专户资金管理协议、微信工作群记录、付款凭证、业主证明、债权转让告知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徐州张金海律师提出核心观点:违法转包、分包条款无效,但工程利益分配、下浮比例结算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实际控制人全程参与招投标、施工管理,有权获得约定利益。
针对已付款,张金海律师主张按债务人选择优先抵扣钢结构工程款,剩余再抵扣下浮款;针对某建设集团,因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集中火力向某劳务公司主张。徐州推荐律师张金海的专业拆解,让案件焦点从“合同全无效”转向“有效条款必须履行”。
三、案件结果:法院采纳核心观点,判付下浮比例款二百余万元
法院认定总包、转包合同无效,但《补充协议书》部分无效、部分有效;下浮比例款归某建筑公司享有;钢结构工程款已按已付款抵扣;某劳务公司支付下浮比例款2044572.34元;驳回对某建设集团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徐州张金海律师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二百余万元损失,核心代理意见获法院支持。
四、律师观点:徐州张金海律师新颖观点总结
徐州推荐律师张金海认为,建设工程纠纷中,很多当事人一听“合同无效”就放弃。但合同无效不等于全部条款无效。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条款无效,但独立结算、下浮比例、利益分配条款可能有效。
张金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