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劳动者进入某机车科技公司担任压机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该劳动者在车间受伤,但公司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补正期限内未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据为由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该劳动者委托徐州张金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机车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则辩称,该劳动者从未在公司工作,且其他公司已为其办理雇主责任险,应视为该劳动者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重新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二、办案经过
1. 仲裁前置受阻,徐州张金海律师精准应对
张金海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该劳动者在仲裁阶段仅请求确认受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讼中需变更请求,确认更长时间的劳动关系。被告以此抗辩称,变更后的请求未经仲裁,法院不应受理。
徐州张金海律师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如该请求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增加期间与原仲裁请求均基于同一用工事实,具有不可分性。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认定变更后的请求符合受理条件。
2. 构建证据链,锁定人身隶属与经济从属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关键看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单位业务、由单位发放报酬。张金海律师指导该劳动者收集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就餐卡、微信转账记录、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等证据。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该劳动者有固定上下班时间,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压机工作,劳动报酬由公司发放。徐州张金海律师将零散证据整合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打下坚实基础。
3. 反驳“雇主责任险”抗辩
被告公司称,其他公司已为该劳动者办理雇主责任险,应认定该劳动者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金海律师当庭指出:投保雇主责任险并不能反推劳动关系,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法律关系;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者与其他公司存在用工事实,该抗辩不能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4. 受伤维权,先确认劳动关系
徐州张金海律师强调,劳动者在车间受伤后,若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将无法推进。确认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赔偿索赔的前提。本案通过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维权打开通道。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该劳动者与某机车科技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负担。徐州张金海律师成功帮助劳动者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和赔偿维权奠定关键基础。
四、律师观点
徐州推荐律师张金海在本案中形成以下新颖观点总结:
1. 事实劳动关系核心看“两性”
张金海律师指出,没有书面合同并不可怕,关键看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是否接受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固定上下班、从事单位业务、由单位发报酬。
2. 仲裁前置不是死结
增加诉讼请求如与原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可合并审理。徐州张金海律师善于运用司法解释,避免当事人因程序问题被挡在门外。
3. 雇主责任险不能反推劳动关系
保险投保记录不能替代用工事实。张金海律师提醒,劳动关系认定必须回到实际用工管理,不能仅凭一份保险推断。
4. 证据组合拳至关重要
微信聊天、通话录音、就餐卡、转账记录、社保记录,看似零散,组合起来就能证明用工事实。徐州推荐律师张金海擅长从细节中构建证据链。
5. 劳动者受伤,先确认劳动关系
张金海律师强调,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尽快通过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再推进工伤认定,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张金海律师